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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县政〔2018〕2号 安阳县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鼓励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
发文来源:系统管理员 发布人: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:2018-01-30 浏览次数:

安县政〔2018〕2号

安阳县人民政府

关于支持和鼓励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

 

各乡(镇)人民政府,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:

为进一步做大做强金融产业,增强金融支持经济建设的能力,根据《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促进招商引资若干措施的通知》(安政〔2017〕18号),现就支持和鼓励各类金融企业入驻安阳县(示范区)发展,制定以下意见:

一、本意见适用于新引进的由中国银监会、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,且注册地、经营地及税收均在安阳县(示范区)的金融机构总部或分支机构。

二、设立企业发展奖励资金。对于安阳县(示范区)新引进的金融企业,按照企业实际上缴税收县(区)级地方留成部分的30%给予奖励;企业年上缴税收县(区)级地方留成部分超过1000万元(含1000万元)以上的,实行“一事一议”;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金融企业发展壮大。

三、对安阳县(示范区)新引进的银行业金融机构,财政部门优先考虑选择在该银行开设财政专户,并在财政性存款上予以支持。

四、对安阳县(示范区)新引进的财产保险公司,在开展保险业务方面优先考虑给予一定业务支持。

五、对安阳县(示范区)新引进的证券、信托投资、融资租赁、基金管理公司、资产管理公司、股权投资公司、担保公司、商品交易中心、股权交易中心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,在重大项目合作上作为优先选择合作对象。

六、金融企业新引进高管人员(金融企业高管人员是指担任金融企业董事长、副董事长、总经理(行长)、副总经理(副行长)、监事长等机构领导职务的人员),自开业年度起3年内,按照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县(区)级地方留成部分的50%给予奖励给企业,用于支持企业引进人才。

七、设立金融企业支持地方经济贡献奖。对于资金支持力度大、创新能力强、服务质量好、积极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及重大民生项目的金融机构进行表彰,对于年纳税县(区)级地方留成部分500万元(含500万元)以上的企业,参照安阳县(示范区)对企业纳税大户的奖励标准予以奖励。

八、推荐符合条件的优秀金融企业负责人担任党代表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。

九、对金融企业高管人员在办理职称评审、社会保险、家属随迁手续、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支持。

十、对新引进的金融企业适当提供办公用房或房租补贴。

十一、对金融企业的奖励或补贴从企业当年对安阳县(示范区)财政实际贡献额中安排,分别由受益财政承担。

十二、对新引进的金融企业明确税收受益乡镇,奖励或补贴由乡镇负责兑付,具体审批采取企业向受益乡镇提出申请、乡镇上报金融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(见附件)审核、领导小组审定批准的程序,县(区)财政局要保证乡镇资金的调拨,县金融办督导落实;奖励或补贴按季兑付,于每季度末次月兑付到位。

十三、县工商、税务等单位要强化服务意识,优化行政审批手续,提高工作效率,安排专人在县属市内资产和365手机体育app范围内为新设金融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等事项提供直通车式服务,确保金融机构在最短的时间内办妥各项手续。

十四、对引进金融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及个人,参照安阳县(示范区)招商引资有关政策给予奖励。

十五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。

 

附件:安阳县(示范区)金融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名单

 

 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18年1月28日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附  件 

 

安阳县(示范区)金融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名单

 

组     长:王红兵   县长

常务副组长:李红院   县政协主席

副  组  长:李军光   县委常委、常务副县长

马玉红   副县长

牛建国   副县级干部

史社江   示范区地税分局局长

成     员:裴文清   县政府办副主任、法制办主任

郭万明   县政府办副主任、金融办主任

王永刚   县政府办副主任

郭宝军   县财政局局长

郭虎山   人行安阳县支行行长

李卫生   县国税局局长

赵  虎   县地税局局长

陈  峰   县工商质监局局长

郭建光   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

张世翼   县城管局局长

李冬冬   县消防大队大队长

郭  雷   三产招商分局局长

霍明星   韩陵镇镇长

武孟琪   永和镇镇长

张景林   吕村镇镇长

冯云峰   辛村镇镇长

孙永丰   瓦店乡乡长

李晓波   白璧镇镇长

王瑞江   高庄镇镇长

郑永刚   崔家桥镇镇长

郭  涛   北郭乡乡长

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,办公室设在县金融办,郭万明兼办公室主任,郭雷兼副主任。工作小组成员包括县财政局、县金融办、人民银行安阳县支行、示范区地税分局、县地税局、县国税局、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主管副职。

 

 

 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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